上海放大招!
8月8日晚,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发改委等7部门共同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全链条管理、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3方面,实施7项改革试点任务、1项保障任务,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两个方面形成工作指引,指导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方案》旨在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同时还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以及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等。
7项改革破解成果转化“细绳子”堵点
在试点对象方面,《实施方案》面向上海市改革试点意愿强烈、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鼓励中央在沪科研事业单位参与实施。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进一步破解科技成果转化“细绳子”堵点问题方面,上海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提出的7项改革试点任务,分别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激励制度、建立科研人员创业企业发展通道等。
其中,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多数试点单位最多只将科技成果70%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单位留存30%所有权,但从国资管理角度,无论余留多少份额,都存在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程序事项,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允许将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赋予科研人员,有利于简化国资管理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方面,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这将进一步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通道。
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方面, 《实施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探索建立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开展台账登记、权利维护、成果放弃等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推动科技成果管理从“行政控制资产”向“市场配置资源”转变。
比如,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试点中,部分单位也制定了内部科技成果资产制度,采取了一些区别于其他国资管理的措施。但由于缺乏政策指导,科技成果作为国有无形资产在形成后如何记账、怎么确认资产、如何进行监管,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显得无所适从。此次《实施方案》配套发布了《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对研发活动起始点和开发阶段都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引导开展贯穿成果转化全链条、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成果管理、资产管理。
建立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
《实施方案》同时聚焦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上海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为此,配套《实施方案》,上海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提出9项免责情形、9项负面清单。
尽职免责范围方面,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试点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负面清单方面,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改革试点中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试点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试点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四)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五)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据悉,试点期限为试点启动后3年。8月8日,上海市科委已发布试点申报工作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科委联合相关委办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发文明确试点单位名单。
责编:朱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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