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毒品犯罪案件数河南省同比下降近四成
贩卖、运输吗啡30余公斤,两人被判死刑;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6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2021年以来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基本情况及警示意义。
数据
上半年河南毒品犯罪案件数同比下降近四成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保振介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履行禁毒职责,重拳打击毒品犯罪分子。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260件2985人,审结2011件2773人,一审受理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14%。其中今年前6个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76件78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下降39.04%,被告人数下降54.87%,毒品案件数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下降到0.12%。
同时,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生效毒品犯罪2801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64人,重刑率23.71%,超过同期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18.56个百分点。今年前6个月,全省法院共判决生效毒品犯罪58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95人,重刑率16.13%,超过同期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12.23个百分点。
针对毒品犯罪的贪利性特点,充分运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从经济上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案例1
贩卖、运输吗啡30余公斤,两人被判死刑
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程某刚商定共同出资购入30千克吗啡贩卖牟利,后因毒品货源问题未能交易。8月,吴某、程某刚等5人在昆明市会合,在官渡区珥季路东段一公交站台附近,与鲁某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进行交易并支付现金137万元。后携毒品分乘两辆轿车返回河南省上蔡县,途中行至云南省昭通市江底检查站时,遇公安人员设卡拦截,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中所驾车辆后备厢内查获吗啡15包,共计30186.28克。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程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吗啡30余公斤,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二人均系主犯,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程某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某、程某刚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吴某、程某刚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吴某、程某刚的死刑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一百克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吴某、程某刚贩卖、运输毒品吗啡30余公斤,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死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2
80元卖给吸毒人员2粒“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毒品,大家的记忆可能还停留在遥远的“海洛因”,但实际上,“毒品”并不只有单一的外表,如今不仅披上了“开心水”“神仙水”等易于迷惑的“外衣”,更隐藏于“精神药品”的旗号之下。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以8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粒氯硝西泮。同年12月22日,孙某被抓获,沁阳市公安局从孙某轿车内查获含阿普唑仑成分的药片20粒净重1.4克,含佐匹克隆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7克,含唑吡坦成分的药片7粒净重0.91克。上述药品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沁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陈某某为吸毒人员,仍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作为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预交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如何判断精神药品是不是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据了解,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前,我国通过《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如三唑仑、氟硝西泮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若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出于非医疗目的向他人出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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